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谁知道?跪求,悬赏50分
-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
1、会计信息披露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
2、按照会计准则的统一要求披露会计信息。
3、披露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4、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和完整。
一、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一)从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看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财务报告目标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性”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表现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两个方面,上市公司在披露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提高披露质量的关键。
(二)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标准的基本要求:一是恰当性,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并可靠,不至于导致误解。二是公正性(公允性),所披露信息必须满足内外使用者的共同决策需求,应保持公正,不能以偏向特定使用者的利益为导向。三是充分性,不论是定量信息还是定性信息,只要对决策者具有重要影响,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报告形式予以披露。四是重要性,充分披露并不意味着对可能影响决策的所有活动或事项的信息都要赋予同等程度的比重。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治理措施
(一)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非财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 (二)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内容。表外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表内容,了解 企业 一系列有助于进行经济决策但是又不能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告披露的是 历史 性会计信息,而且有些事项“无法满足传统意义上的定义、确认、计量标准而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基于这些局限性,表外信息披露便势在必行。表外信息既可丰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含量,又能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是 现代 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增加不确定性信息内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比较单调,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且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不确定事项又多,而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却没有披露这些信息,财政部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和信息提供者,以及会计准则的制定者都非常重要。不确定性信息反映的上市公司不确定性事项包括:低度不确定性事项,中度不确定性事项和高度不确定性事项。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第一,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机制。主管部门应颁布《会计信息等级管理办法》,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即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管理。 第二,完善披露管理办法,加强违规处罚刚性。作者认为:对披露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还要处罚有关责任人,有必要使管理当局承担违规披露的民事责任。
第三,探索新的注册 会计 师行业监管模式。安然事件后,SEC拟设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由会计人士与非会计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制裁与质量控制。根据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妨也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一个独立于会计界的新的监管机构,营造有效的制约机制。
第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1)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
(2)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设置内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 (3)明确财务人员的信息供给主体的地位,强化披露财务信息的内部监督。
第五,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是制止和防范信息失真的根本保证。
(1)制定 科学 、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证券法》、《 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股票发行与变量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 规范制度所构成。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如财务信息披露中对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显得不够明确和完整等,这些地方都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2)加大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①改革多头管理的体制。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客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二是证券交易所,它就遵循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的监管。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由 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年报、股利分配等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③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法的探讨
一、反信息欺诈: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收益定价
尽管会计信息来源于企业组织,但单纯的企业组织理论已难以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结构作出满意的解释。企业组织与公众信息需求是决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结构的两大基本因素。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企业按照一定要求,采用一定形式的对外会计报告,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企业资产配置所引起的会计信息。显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首先便取决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然而,正是在这一环节上,公众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或需求者处于委托人的地位,或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而,信息需求方难以控制具有代理人行为特征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制造过程,无法决定上市公司的信息制造质量。按现代委托理论,受利益驱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将面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因此,要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决策有用原则的实现,离不开对委托人“道德风险”形成有效防范的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也没有体现会计信息披露诚实信用的收益性。实际上,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既是一种制度要求,更是一种道德要求。这意味着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一种行为基本准则,不过是获得正常利润的“入场券”而已。但是,诚信的“基准化”在现实世界中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构想。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道德“失范”或“败德”的行为,从而诚信的收益就只能被体现在非诚信的负收益上,即诚信的“逆向定价”上。换言之,诚实信用的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等于信息欺诈的成本支出。而信息欺诈成本又是由社会反欺诈的力度决定的。由此可见,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微观基础在于“反信息欺诈”机制的建设。
总之,实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督工具到决策有用的转变,建立一个决策有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能单纯依靠财务会计信息结构的调整,还必须强化反信息欺诈的机制建设。反信息欺诈是维护社会经济信息供给行为基本标准的微观基础,是对信息制造者信息供给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一种制度设计。
二、会计信息披露诚信行为的逆向定价:信息欺诈成本
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行为除了受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和惯例等制度性因素制约外,信息披露的时机、规模与质量主要是受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这种约束结构意味着,信息供给者的行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吻合程度,主要由其道德水平决定。信息披露主体一旦出现“败德”问题,信息披露的失范将是不可避免。而在信息披露失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无法起到决策有用的功能,甚至也不可能具有监督功能。
在诚信逆向定价的模式中,信息欺诈成本的上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到三大主体,即信息披露的管理当局,信息制造者与信息使用者。因而,会计信息欺诈的边际成本实际上是由这三大因素决定的。具体来说:
1、信息管理当局对信息欺诈的惩罚力度是决定信息欺诈成本的直接因素之一。它构成“管理惩罚成本”,用C1表示。
2、如果市场能够给信息欺诈者回报以巨额损失,就形成了信息欺诈的“市场惩罚成本”,用C2表示。
3、只有在信息欺诈必须支付“违约惩罚成本”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对信息欺诈行为产生制约作用。违约惩罚成本则可表示为C3。那么,信息制造者的信息欺诈总成本是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与违约惩罚成本三者的总和,用C�表示,而用R�表示诚信收益。因此,
C�=C1+C2+C3(1)R�=-(C1+C2+C3)(2)因此,诚信的逆向定价模型可以简化为R�=-C�(3)
(3)式清楚的表明,在理想的市场经济体制下,R=0。而在现实条件下,R转化为R�,并取得了间接或虚拟的收益形式。换言之,诚信的信息披露行为,其机会收益表现为信息欺诈的实际成本支出。因此,要提高R�,就是要最大限度的提高C�,即使信息欺诈成本趋向于极大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关键在于提高对信息欺诈的惩罚力度,在于反信息欺诈制度的建设。
三、会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强化:反信息欺诈机制
上面的分析已说明,通过提高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以及违约惩罚成本,对于建立与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前面所说的C3,在会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建设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首先,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披露违约行为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控制信息欺诈具有及时高效的作用。
其次,建立违约惩罚制度,强化委托人信息监督机制,提高投资人的信息披露的干预能力是强化反信息欺诈机制的常规性动力。
最后,投资者行使正当权利,提高违约惩罚成本,是促进建立和完善反信息欺诈机制的强制性推动力。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改进,不仅依靠于全社会信息意识的形成,以及社会道德体系的完善,更重要的在于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社会反信息欺诈机制,同时这也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形成完善的动力,是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方向。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相继出台了多项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
7、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8、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数量性信息。9、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并且上市公司需要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会报告。【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1)数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以及行业会计规定,以货币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2)非数量性信息。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变化说明、会计政策的使用说明、会计政策变...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