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营改增后可否补开地税发票

开发票,营改增后可否补开地税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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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营改增纳税人重开发票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

  •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营改增后后已经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在申报时的操作应注意,以免重复纳税。1、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2、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 3、在开具其他发票项下填写(第3、4列):系统可自动生成 4、在开...

  • 1、营改增以后不能再作废原营业税发 票重开,但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 票再开具兰字增值税发 票。2、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全面推开实施增值税,从此营业税发 票停止使用(部分地区有过渡使用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启用增值税发 票。3、增值税发 票分增值税普通发 票和增值税专用发 票。(...

  • 开不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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