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
  •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不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修改、失效)》: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启动的“营改增”,将律师业纳入“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七条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律师事务所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来计税的。
    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1、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
    2、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
    3、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有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办理的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不需要,交的是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