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法律依据)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资料: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百度百科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扩展资料: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参考资料:视同销售-百度百科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摘要】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核算上有什么不同?【提问】
    您好, 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回答】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核算上有什么不同?【提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并不能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形。增值税视同销售包含货物和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两大类。【回答】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回答】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回答】
    那核算上有什么不同呢?【提问】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回答】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回答】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回答】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回答】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回答】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回答】
    ?【提问】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回答】
    好的!谢谢您!我了解了【提问】
  • 视同销售行为: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提示】
    ①委托方发出货物时如果开具了发票,应按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②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货款,应于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③委托方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应在发出货物满180日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2.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1)代销商品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2)按实际售价及价外费用合计计算销项税;
    (3)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3.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提示】如何理解“用于销售”?
    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构成视同销售: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示】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 题主您好,之了很高兴为您解答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分红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对外投资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捐赠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1)做正式销售处理
    借:应付股利(业务内容①)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内容②)
    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内容④)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正常销售就要确认成本哦!)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还需编制如下分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不做销售处理
    ③当自产的、委托加工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按计税价计算消费税)
    (拓展知识点:进项税不予抵扣的会计处理)
    ①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因管理不善损耗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希望能够帮助您,我是之了,您的会计挚友!望采纳!免费领取2019初级会计全套课程,欢迎一起探讨会计问题,不定期分享干货哦~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他人代销货物
    企业外购的货物对内不视同销售,对外视同销售
    企业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对内对外都是视同销售
    对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无偿赠送,除用于公益事业意外均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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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

  • 视同销售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 企业自用资产的使用:企业如果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购买的设备、机器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就需要对自用资产实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2、对外提供住宿服务:企业如果为他人提供住宿服务(如宾馆、酒店等),即使不涉及实物销售,也需要计算和缴纳增值税。3、 转让不动产:...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行为;2. 将货物用于抵偿债务、视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3. 将货物交付他人使用但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这些行为虽然不直接涉及销售行为,但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行为一样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详细解释:解释:将...

  • 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针对以下9种情形:1.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时,委托方被视为视同销售。2.代销货物时,受托方被视为视同销售。3.总分机构位于不同县市,相互间转移用于销售的货物。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需进行视同销售。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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