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有哪些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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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 定,凡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包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以上就是我国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若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购买方需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二、根据同一通知的规定,本通知附件所涉及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否则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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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六条 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