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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各章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一、纳税人:
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居民企业1)( 境内成立)
2)(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
实际管理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
(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非居民企业
1)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①( 境内)的所得,
②(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实际联系:(拥有) (股权)、(债权),
(拥有、管理、控制) (财产)
2)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5、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视为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1、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3、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4、动产转让(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5、权益性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7、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住所)
三、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预缴所得税税率为(20%),减征(10%)。
3、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
一、一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权责发生制)
2、分期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完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
3、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日期)(公允价值)
4、视同销售货物不包括(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分支机构)
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交易价格)-资产净值
-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二、收入
1、收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
2、非货币形式收入,(公允价值)=(市场价格)
3、股息、红利(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4、利息收入:(存款)、(贷款)、(债券)、(欠款)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约定应支付日期)
6、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7、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
三、扣除(重点)
1、扣除内容:
1)(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 不得重复扣除。
4) 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
5) 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6) 税金 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7) 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2、支出 1)(收益性支出)(当期直接扣除)
2)(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
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没有比例的扣除项目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3)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
4)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5)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6)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7)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8)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部分
9)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10)财产保险
11)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2)非居民企业总机构费用,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
13)固定资产经营租赁费 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14) 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费 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5)固定资产的折旧
5、有比例扣除项目
1)职工福利费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14%。
2)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扣除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12%
6、不得扣除
1)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10)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
1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1、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1)直线法计算折旧
2)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停止计算)折旧
3)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1)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2)盘盈的,(重置完全价值)
3)捐赠、投资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4)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3年(电子设备)4年(其他运输工具)5年(工具、家具)
10年(飞机、火车、轮船)20年(房屋、建筑物)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林木类 ,10年;畜类,3年。
5、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扣除。
6、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尚可使用)
2)租入固定资产的(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尚可使用)
4)其他(不少于3年)
7、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1)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8、存货计算方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不得随意变更。
9、预提所得税
1)股息、红利 (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10、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转让、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1、转让资产时资产的净值,准予扣除
12、汇总缴纳所得税,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13、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直接抵免: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境外所得:居民企业, 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 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在以后(次年)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3)按境外税收法律应当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4)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所得× 税率×境外所得/ 境内 境外所得
3、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20%) - 买套09年注税的书,好好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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