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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各章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一、纳税人:
      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居民企业1)( 境内成立)
      2)(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
      实际管理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
      (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非居民企业
      1)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①( 境内)的所得,
      ②(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实际联系:(拥有) (股权)、(债权),
      (拥有、管理、控制) (财产)
      2)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5、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视为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1、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3、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4、动产转让(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5、权益性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7、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住所)
      三、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预缴所得税税率为(20%),减征(10%)。
      3、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
      一、一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权责发生制)
      2、分期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完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
      3、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日期)(公允价值)
      4、视同销售货物不包括(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分支机构)
      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交易价格)-资产净值
      -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二、收入
      1、收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
      2、非货币形式收入,(公允价值)=(市场价格)
      3、股息、红利(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4、利息收入:(存款)、(贷款)、(债券)、(欠款)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约定应支付日期)
      6、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7、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
      三、扣除(重点)
      1、扣除内容:
      1)(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 不得重复扣除。
      4) 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
      5) 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6) 税金 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7) 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2、支出 1)(收益性支出)(当期直接扣除)
      2)(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
      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没有比例的扣除项目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3)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
      4)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5)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6)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7)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8)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部分
      9)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10)财产保险
      11)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2)非居民企业总机构费用,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
      13)固定资产经营租赁费 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14) 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费 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5)固定资产的折旧
      5、有比例扣除项目
      1)职工福利费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14%。
      2)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扣除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12%
      6、不得扣除
      1)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10)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
      1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1、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1)直线法计算折旧
      2)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停止计算)折旧
      3)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1)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2)盘盈的,(重置完全价值)
      3)捐赠、投资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4)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3年(电子设备)4年(其他运输工具)5年(工具、家具)
      10年(飞机、火车、轮船)20年(房屋、建筑物)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林木类 ,10年;畜类,3年。
      5、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扣除。
      6、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尚可使用)
      2)租入固定资产的(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尚可使用)
      4)其他(不少于3年)
      7、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1)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8、存货计算方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不得随意变更。
      9、预提所得税
      1)股息、红利 (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10、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转让、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1、转让资产时资产的净值,准予扣除
      12、汇总缴纳所得税,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13、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直接抵免: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境外所得:居民企业, 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 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在以后(次年)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3)按境外税收法律应当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4)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所得× 税率×境外所得/ 境内 境外所得
      3、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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