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折旧方法与所得税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一个已经失效的文件
2、目前有效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也有这种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但是还有: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所以根据情况,还是有需要选择其他折旧办法来做账的。 - 现在企业折旧一般执行直线折旧法,企业没有必要去选择其它折旧办法来做账
而且规定折旧只能选择一种方法,不能同时用多种方法
企业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处理协调方法如下:一、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时,会计处理应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会计折旧提足后,税法上剩余的折旧年限已没有会计折旧,但前期已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因此,应将前期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后期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遵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享受加速折旧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类: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需合理协调。当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加速折旧时,公告明确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按15公告规定审查会计上是否已执行加速折旧。在油气资源开发企业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问题上,若采用产量法计提资产折耗,会形成税会差异。单纯套用15公告规定可能导致折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均不变更,只在确有必要时,才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缴时,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在税前扣除时只能是企业按照直线法提取的折旧,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