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什么情况下是不能免征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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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 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 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 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 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六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 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 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 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 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
除了可以享受免税的项目外,纳税人提供其他跨境服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在境外提...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