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和高新税收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小微和高新税收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最优惠的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公司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公司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公司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950)×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下面举例说明。
      乙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乙公司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首先,乙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次,乙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优惠;再其次,乙公司除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所得则享受15%的低税率。在这里,乙公司既不会因享受了15%的低税率而不能再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减免优惠,也不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减半征收时按15%的税率再减半。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答案是否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企业只能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享受。一旦选择,不得更改。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依据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的收入和扣除规定计算应纳...

  • 一、正面回答不能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二、分析详情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 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不能叠加享受。《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

  • “小微”和“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不可以叠加享受的,只能享受其一。根据税法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并没有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适用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不能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

  • ⑤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与双软、加计扣除、小微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优惠政策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具体叠加享受的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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