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营改增后,还可以开到地税的餐饮发票吗?

沈阳营改增后,还可以开到地税的餐饮发票吗?
  •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营改增 实施后,地税局就不管营业税了,而且也没有营业税这个税种了,所以地税局再也不卖或代 开 发 票了,只能到国税局买 票或代 开。

  • 营改增后有剩余地税发票,用到6月30日,之后就不可以再用了。单位营业税免税,还剩余地税发票,需要开5月份前后的销售额,按照原来的方式方法开就行了。能使用地税发票开,但需要在国税做纳税申报。

  • 营改增纳税人在5.1-6.30之间开具的尽管是地税的营业税发 票,但按国税总局的规定,此间的营业收入应向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附加税费仍需按原来的征管规定办理。

  •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总局规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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