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哪个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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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交纳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件的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交纳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时,其帐务处理和个体工商户一样吗?如果不一样那么又应该怎样处理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哪一项会计核算制度。
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小企业是指“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既不能套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也不能套用《企业会计制度》。
有消息说,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财政部将另行制定专门的会计核算办法。但在办法没有出来之前,总需要套用某一项会计核算制度来进行核算,本人认为套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还是比较适宜的,首先是税法的规定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样的[见(国发[2000]16号)];其次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处理方法一致——基本上和个人消费有关的开支都不能税前列支;再次它们的责任形式是一样的,都是负无限责任;还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基本上能适应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的要求等等。
根据税法和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
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如应交数大于预交数,表示少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小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帐务处理是:
1、 缴纳时(包括预交):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 年终汇算时:
借:留存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 多交部分退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 找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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