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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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形有:
1、用于简易计税征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
(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那么就需要把进项税额转出,而且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也就是“营业外支出”中,然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容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或是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一起,产生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的,也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总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大概就是以上归纳的5种情况。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三)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那...
解释:企业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或报废等损失,以及非正常原因毁损的不动产所发生的购进货物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这类损失属于非正常经营损失,并非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损耗,所以无法通过增值税抵扣机制进行抵扣。对于这类损失的处理,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成本。三、未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
1、营改增前的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要是选择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根据百分之三征适用税率来计税的,是不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2、营改增前的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要是使用一般的计税方法根据适用税率是百分之十一来计税的,是能够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