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用抵扣进项税吗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用抵扣进项税吗
  • 1、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不允许用待抵扣税金。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账务处理如:
    借:原材料(价税合计)
     贷:应付帐款
    4、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开具专用发票。并按照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5、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 一、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用抵扣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一、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用抵扣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不允许用待抵扣税金。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开具专用发票。并按照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5、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1、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用抵扣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

  • 1、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不允许用待抵扣税金.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账务处理如:借:原材料(价税合计)贷:应付帐款 4、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 1、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不允许用待抵扣税金。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账务处理如:借:原材料(价税合计)贷:应付帐款 4、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

  • 问题一: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允许用待抵扣税金吗? 是的,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是不能抵扣当期进项税的,如购进项目是用于简易办法的那也不能抵扣。比如本月进项大于销项,但有简易办法征收的,那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需要单独交税不能抵扣进项。简单说就是简单办法征收的单独交税不和当期销项和进项 *** 。财...

  • 法律分析: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3、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并按照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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