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下属子公司的性质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吗?

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下属子公司的性质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吗?
  • 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下属子公司的性质不是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扩展资料:
    在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后,容许设立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子公司的特点: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下属子公司的性质不是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参考资料来源: 人大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是的,依然是国有资产。
  •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股东)享有对国有独资企业100%的股权。除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以外,地方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100%股权所直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属于国有独资公司。
    对于国有全资公司,《公司法》并无明文表述。国有全资公司的表述见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据此规定,国有全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以及两个及以上的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为100%的公司。
    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系包含关系,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确认是否属于国有独资公司除通过股权关系分辨外,还可以通过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信息予以确认,以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下设的国有全资子公司为例,国有独资公司在营业执照类型一栏记载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其下设的国有全资子公司在营业执照类型一栏则记载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下属子公司的性质不是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
  • 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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