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非广告性赞助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中非广告性赞助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除合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外,其他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谓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不能将各种赞助支出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扩展资料:
    实施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不可以。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 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 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 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不能。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如有帮助,望采纳。
  • 这个属于非经营性成本,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在净利润后计入额外支出
  • 法律分析: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

  • 企业所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不被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相反,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则可以根据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财产保险企业,其可在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以内计算扣除...

  •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

  • 不能。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 企业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规定。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则不同,根据相关规定,这类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和10%。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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