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吗

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吗
  • 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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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税时需要带上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还有本人的身份证。
  • 需要,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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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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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这种税收一定要缴,别逃避。

  • 就是地方性保护的问题,有时候你不教他就不让你施工

  • 具体看当地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
  • 是的,这个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必须聊的
  • 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

  • 异地工程项目预缴的所得税如何处理1、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从实务看,一般是随增值税一起预缴,绝大多数...

  • 施工项目是异地的,甲方是本地的,是需要外地预缴税款的。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努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

  • 这种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确定异地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异地工程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2、异地工程所得税预缴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一般需要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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