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没有镇政府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谢谢

朋友,有没有镇政府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谢谢
  •   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强化村级班子廉政建设,促进全镇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为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对村级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均具约束力。

      第三条 镇经管站依照本细则,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各行政村都要按此细则执行。镇纪委对于违反此细则,不接受管理和指导的村,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在原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基础上成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 镇“代理中心”设在经管站,对村级财务实行资金、账簿委托代理。村对自己的账簿和资金,仍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代理中心”拥有对村账簿和资金的管理权、监督权。村级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村民小组不能单独设账。

      第五条 严格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各村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包括的内容为: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备案后,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因特殊情况必须超计划开支或在预算外实施的重大项目,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并报镇政府备案。预算执行情况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六条 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村所有收入款当日应及时交镇“代理中心”管理,当日交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必须于次日18:00前上交,其资金由“代理中心”专户储存。货币收入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 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借支、挪用。坚持收款票据统一管理制度,村级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监制的“镇村级收款凭证”;属于“一事一议”的款项,应使用省级减负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否则“代理中心”不准入账,交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村对领取的票据要严格管理,严禁丢失,经管站对领取的票据要进行号码登记,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镇“代理中心”统一保管,验旧发新。

      第七条 实行拨款告知制度。凡驻鲍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煤矿因征地、修路、采煤、运输所涉及村的征地款、包产款、赔青款、附着物补偿款,在交管所结算的运输提成款、拆迁费、及各种发包、招标收入,因塌陷破坏的工程修建款等,有关村不准以任何方式直接到拨款单位领取款项,拨款单位应在拨款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镇“代理中心”,由“代理中心”按照协议代村级统一出具收款收据。拨款单位一律以转账支票形式转到“滕州市鲍沟镇农业经营管理站”专户存储,杜绝把各种款项直接拨付给有关村。

      第八条 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各村日常零星开支按村规模进行核定,1000人以下的村1000元,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村2000元。超过备用金的部分,要及时上交镇“代理中心”。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各村都要设会计和现金出纳,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支款时没有书记和主任的签字,现金出纳不准付款,切实做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花钱”。

      第九条 严格执行代管资金支取审批制度。村级支取代管资金时,要严格执行“代理中心”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流程办法,首先经村“两委”研究,填制“拨付资金请示报告”,说明资金的用途,一次支取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 村主任、村会计、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后,由经管站长签批;一次支取5000元以上的,由村支部书记、 村主任、村会计、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后,报经管站长审核签字后,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镇“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否则下次无权申请拨付资金。骗取或把关不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电话费、租车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过标准部分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一)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除村书记、村主任、会计、计生专职主任实行固定工资外,其他人员提倡误工补贴方式。村干部固定工资及养老保险具体标准按镇组织科规定标准执行。奖金福利发放需村“两委”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经到会人员签字后发放。

      (二)对因公出差的,要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车船费凭票报销,差旅费补助标准为:镇范围内的会议、活动不予补助;滕州市内每人每天补助费15元;枣庄市内每人每天补助费20元;枣庄市以外的,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元;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和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由镇分管领导审批报销。严禁公费旅游。

      (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一旦发现对当事人处以开支金额双倍的罚款。

      (四)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确需招待费用的,但不能超过上年经营收入的15%,超支的按总金额20%-30%的标准进行罚款,罚款上交镇财政。

      (五)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村年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可补助村干部一定数额的电话费,话费补助范围和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并报“代理中心”备案,超过补助标准的由个人承担。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不准补助话费。执行话费补助后,集体年收入下降3万元以下的,从下个年度停止执行补助。

      (六)村干部离职补助要按照镇组织科规定标准执行。

      (七)严格控制村级租用车辆次数。在镇范围内的会议不得租用车辆;村公务确需租用车辆的,需写清租车相关事项(经办人、时间、地点、事由等),并索要正式发票,严禁公款租车个人使用。

      第四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各项开支必须严格落实审批制度,预算内的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主任审批;2000-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会批;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会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召开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凡经会议研究通过的开支,都必须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经到会人员签字,报账时附在记账凭证后入账备查。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审批人拒绝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监制的“滕州市鲍沟镇村级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金额,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一经发现,将按白条列支数额的20%进行处罚,罚款上交镇财政。

      第十三条 严禁跨月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应向会计及时报账。当月支出不入账的由经手人负责,确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凡当月发生开支(赊账)未付款的,一律先入村集体往来账。

      第十四条 村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村领导和镇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开支履行决策、审核程序后,一律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在每张单据上共同签字;每笔开支的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经管站审核盖章,方可入账。

      第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 各村一般设立由5-7名成员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理财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财的,由村“两委”提出申请,报请镇纪委和民政科同意后,经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村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民主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向镇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村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四)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

      第十八条 各村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28日为全镇民主理财日,此间,由村会计提供账据,村书记和村主任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并形成理财记录,存档备查。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所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不真实、不合法单据是否予以退回。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村“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民主理财日,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开展民主理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各村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每月8日为全镇统一财务公开日,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镇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分别公开,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也可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形式进行补充。各村会计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收费项目等)逐笔张榜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公开栏上要加盖镇经管站审核章、村负责人章、村会计章、民主理财小组章、填表人章,“五章”缺一不可。

      第二十条 镇政府将每月组织民政科、经管站等有关部门对各村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镇通报。镇“代理中心”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六章 会计委托代理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镇“代理中心”按每一万人配备一名代理会计,持证上岗,为各村代理记账核算、代管资金、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村会计负责报账。

      第二十二条 镇“代理中心”按行政村建立健全“五本账” 即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经营收支明细账、往来积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所有账簿由“代理中心”管理。同时,提倡村设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明细册等,由中心会计代理村做好微机记账,各村会计配合中心会计做好手工账务处理。代管账簿于次年初返还给村。

      第二十三条 每月的1—8日为全镇统一村级会计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一)村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签字后,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

      (二)村会计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本月发生的原始凭证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由村会计退还经办人。审核合格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三)村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镇委托代理中心;

      (四)镇委托代理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加盖审计专用章,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每月15日前镇委托代理中心会计整理账簿、凭证、报表存档。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分析报告,上报市农村财务监控中心。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镇每年定期对村级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拖欠的村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第二十七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达到账上有据,仓库有物的要求,如发生产权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并及时搞好财务登记。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凡村集体发包的各类项目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等的各类资产都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镇“代理中心”参与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合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经村“两委”同意外借的须签定借用合同,到期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对造成损失的,由借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是集体资产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集体资产对外发包,一律视为无效。

      第九章 账簿档案及公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历年的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历年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账簿、档案管理要做到专人、专柜、专室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严禁转移、隐匿、篡改会计凭证和账簿等资料;严防财务档案发霉、被盗、火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账簿资料的整齐、完整。

      第三十二条 代理中心档案管理。村级当年的财务账簿、凭证等档案由代理中心按村及时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保管,一村一柜,不得丢失、损坏,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强化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各村要建立公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委会公章由镇“代理中心”保管。公章的使用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同时审批,由村会计进行严格登记,注明使用事由,经办人,批准人。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公章的,须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书面会议材料,并经村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四条 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审计工作。有权审计村集体财务,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村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包括干部工资)等各项收支以及罚款收缴的使用情况;国家拨入的扶持金、定金的收付情况;现金、财产、物质的实际库存量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等一些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于集体资产、农民负担、承包合同和干部离任职等要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村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由镇纪委、经管站和审计所进行财务届期审计、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特殊情况顺延)。交接工作由镇组织科牵头,办事处、经管站、审计所等单位配合,镇纪委监督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对村干部拒不进行财务移交的,未入账的收入视为侵占、支出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纳入镇对村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是因理财不及时,造成报账和公开不及时的,责任由村书记、村主任负责;凡是村已经理财,手续完备,但没有按时记账和公开的,责任由村会计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代理中心”坚持“五不审”制度。

      (一)对原始凭证不规范(包括自己填写的白条、不正规的发票) 的不审;

      (二)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单据不审;

      (三)手续不全的不审(无开支事项、无经办人、无审批人签字、无

      加盖村理财专用章等缺任意一项的);

      (四)过月的支出单据不审(除外出购物、出差,当月不能取得原始凭证外,但不能隔月报账);

      (五)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不审(虚列开支、超开支、补助超标、挥霍浪费集体钱物等)。

      同时,除每月坚持审计外,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村“两委”每季度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镇纪委和经管站每半年对各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各村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于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大力表彰和推广。

      第四十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

      (一)账据严重混乱的;

      (二)私设“小金库”,收支体外循环的;

      (三)村账簿和收入不按时纳入镇“代理中心”管理的;

      (四)坐收坐支现金的;

      (五)“白条”记账的;

      (六)村主要负责人兼任会计的;

      (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将责任人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一)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四)因财务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引发群众上访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二)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上访的;

      (三)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四)责任人把关失职的;

      (五)有其他违规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村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二)村干部、财会人员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三)借民主理财之机拨弄事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四)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村书记、主任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发责任人绩效工资的处分,并调账清理。

      (一)连续两个月不进行财务公开的;

      (二)假公开的;

      (三)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四)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第十一章 责任奖惩

      第四十五条 村书记、村主任责任奖惩

      (一)村书记、村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财务管理列为镇对村书记、主任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凡财务管理好的村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村级私设账外账、漏报、匿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村级实现收入一周内不交镇委托代理中心的,除给予村书记、村主任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长期隐瞒(6个月)不交的,以贪污论处,并移交镇纪委、司法部门查处。根据不报收入的数额,给予当事人5%的罚款,罚款上交镇财政。

      (三)对不按时报帐的村,每拖报一个月镇政府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扣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当月工资,并督促报账。连续两个月未报账的,由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调账清理,并根据事实追究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定期以《鲍沟信息》的形式在全镇公布。

      第四十六条 村会计责任奖惩

      (一)村会计为村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镇政府对严格按照财务规程按时报账、按时公开的村会计,年终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村会计必须参加市经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会计资格证,参加年度审验,由镇政府聘任后,持证上岗。

      (三)村会计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镇“委托代理中心”,发现一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给予村会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发现第二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给予村会计停职检查。

      (四)村会计每月必须按时报账,按时进行财务公开,每拖报一个月或未及时公开,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拖报二个月或未及时公开,除扣发当月工资,给予村会计停职检查;连续拖报三个月或未及时公开,对村会计予以解聘。造成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借支、挪用集体资金,现金账面数额与库存数额必须完全吻合,否则一经查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与矿、交管所等拨款单位有经济关系的村,严禁村干部私自到拨款单位办理提款手续,否则按违反财经制度处理,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纪律处分,并收回所提款项。

      第四十九条 扣发考核的干部工资,一律不准在村里补发,如发现查实后,一律按贪污处理并没收。

      第五十条 对于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不经研究报销通讯费用;用公款私自办理养老保险;私自公费旅游的,除追回所有违规开支外,并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退还违规开支的,移交纪委、司法机关查处。
  • 镇政府财务管理办法,由当地县、市级财政主管单位确定细则,请咨询本地市政府或财政局,如当地没有单独财务管理办法细则,请参考本省级政府下达的政府管理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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