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要征收增值税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无偿借款的涉税处理和账务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在财税方面有特殊处理。在增值税方面,集团内单位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免征政策。这一优惠政策源自财税[2019]20号通知,自2019年起施行,并一直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依据财税[2021]6号公告。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对此行为进行纳税...
因此,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当前政策免征增值税,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并保留相关材料以备查。增值税的统借统还政策是从营业税时代平移而来,基本核心要点保持不变。这一政策要求资金的来源方只能是金融机构和债券购买方,资金的统借方只能是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和财务公司,...
根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并不代表企业所得税也减免;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个企业之间属于集团内的,集团内的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税〔2019〕20号《关于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特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