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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