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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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可以在协议规定的年度税前扣除
- 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但应注意,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一种是,B要承担的那部分费用的发票直接开给B公司,不要写A公司就可以了。第二种,如果发票全部开给了A公司,那A可以把B 承担的那部分金额开一张DEBIT NOTE给B公司,直接计入往来款项。例如如A公司费用总支出10,000, 其中B要承担2,000. 则A公司分录:DR: 管理费用 10,000 CR: 银行存款 10...
可以。根据查询《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信息显示,国内公司和外国关联方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进行约定,其中包括了分摊保险费的安排,如果这些安排是合法、合规的,并且没有违反税收法规,那么国内公司就可以支付外国关联方公司分摊的保险费。
总结来说,关联企业广宣费的分摊不影响总的扣除限额,只是企业间扣除金额的重新分配。因此,正确理解和执行分摊规则对确保税务合规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务必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计算,以避免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在税务领域中具有显著的重要性。若企业对此不够重视,可能面临两方面的后果:费用无 常税前扣除与特别纳税调整的发生。费用税前扣除需满足真实性、合理性与相关性要求,违规分摊费用将被否定扣除。特别纳税调整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全面税务体检,这通常是企业财务人员不愿看到的结果。
在企业集团或关联公司之间,某些费用可能需要相互分摊。例如,集团公司内部的某些行政事务费用、市场推广费用等,需要根据各公司的贡献或受益程度进行分摊,以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详细解释:对于多部门共同承担的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多个部门共同产生的,如果不进行分摊,将无法准确反映每个部门的实际成本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