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是0.2还是2.5?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是0.2还是2.5?
  • 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之所以有让预交2.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只不过是提前多交的问题。总体上不会多交、但也不会少交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扩展资料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
    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 法院网-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之所以有让预交2.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只不过是提前多交的问题。总体上不会多交、但也不会少交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1、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有让预交2.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
    2、如果按2.5%预缴交的金额比较多,但是不需要提供资料。
    3、如果按0.2%预缴,税务局要求提供《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直属项目公帐的拨付款银行流水明细》等资料。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之所以有让预交2.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只不过是提前多交的问题。总体上不会多交、但也不会少交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扩展资料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 1、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有让预交2.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只不过是提前多交的问题。总体上不会多交、但也不会少交所得税。
    2、如果按2.5%预缴交的金额比较多,但是不需要提供资料。
    3、如果按0.2%预缴,税务局要求提供《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直属项目公帐的拨付款银行流水明细》等资料。

    扩展资料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 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之所以有让预交2.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只不过是提前多交的问题。总体上不会多交、但也不会少交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扩展资料: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缴
  • 1、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有让预交2.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
    2、如果按2.5%预缴交的金额比较多,但是不需要提供资料。
    3、如果按0.2%预缴,税务局要求提供《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直属项目公帐的拨付款银行流水明细》等资料。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各项计算办法(以预交款4500000为例):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国税局交,一般纳税人是2%,计算办法,4500000(预交款)/1.1*0.02=81818.18(预征税额)。
    2、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在地税局交,有五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合同额的万分之三,一次交清;
    (2)城建税:预征税额的5%,就是国税交的那个数字×5%,4500000/1.1*0.02*0.05=4090.91
    (3)教育费附加:预征税额的3%,4500000/1.1*0.02*0.03=2454.55
    (4)地方教育附加:预征税额的2%,4500000/1.1*0.02*0.02=1636.36
    (5)企业所得税:预交款/1.1*0.2%,4500000/1.1*0.002=8181.82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之所以有让预交2.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只不过是提前多交的问题。总体上不会多交、但也不会少交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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