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国税发 企便函的区别,分别由哪些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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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者都是国税总局发文。
国税函和国税发都是国税总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但前者是函告,性质更偏于通知,后者是文件,是要有执行力度的。
企便函是大企业管理司发的便函,是国税总里的一个非政策管理部门的函告。
凡是函告类的都属于不规范文,理论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貌似从税收工作执行来看,国税总的函告也具有一定现实强制力。
(四)应注意在税法意义上区别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涵义。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
不少省市税务机关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范围.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国家总局大企业司下发——《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其中第二部分: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来看,辞退福利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职工辞退福利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职工辞退福利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 让我们先来看两个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