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税源管理?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后续管理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中有着严谨的规定。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需设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关注支付款项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必要时,税务机关会核查企业的相关账簿,着重于股息、利息、租...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税源的精细管理。首先,根据第四条规定,当扣缴义务人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所得相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手续,完成扣缴税款的登记手续。针对每一次新的业务合同签署(包括修改、补充或延期)...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本办法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 政府签署的各类税收协定(包括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安排)制定,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非居民企业的定义在本办法...
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税款扣缴登记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针对第五章中提及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条款来处理此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主要涉及了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首先,第七条强调了扣缴义务人在支付非居民企业所得时,应在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包括到期应计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需在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完成税款的代扣与上缴。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