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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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为此,2011年28号公告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从2011年5月1日开始,企业为个人所承担个人所得税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即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这要求会计在做账时,应将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按工资薪金类入账,若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里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所以,自2011年5月1日起,各企业会计做账时须注意这些政策规定,以避免多缴不该缴的税,也不得少缴本应缴纳的税款。而且,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没有正确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即使不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也不属于合理支出,当然也就不能税前扣除。
- 工资薪金的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 - 可以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存在速算扣除 比如目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第一级500以内5%,第二级500-1500,10%税率 1第一级扣除数为0,第二级的扣除数就是500*(10%-5%)=25
应纳税额 = 36500 × 30% - 2755 = 8195元 (3)月薪5万元,不缴纳五险一金,无其他扣除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0 - 3500 = 46500元 应纳税额 = 46500 × 30% - 2755 = 11195元 答:月薪3万元需要缴个人5620元,月薪4万元需要缴个人8195元,月薪5万元需要缴个人11195元 工资薪金所...
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对于该差额是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
1、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时,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800)乘以2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乘以(1-20%)乘以20%;3...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举例】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5000)×3%—0=9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换算全月应纳税额所得额 税率 1、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