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的奖金怎么合理避税?

单位发的奖金怎么合理避税?
  •   春节将至,不少单位开始给员工发年终奖。对于这笔不菲的收入,不少企业不知如何缴税,甚至出现了少数“发得多拿得少”的怪现象。为此,记者日前请教了税务部门的税收筹划专家,为企业解疑释惑。

      年终奖按月分摊交税

      税务工作人员表示,相关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还应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前者应纳税额为: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后者应纳税额则为:(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某公司职员小王本月工资为2000元,又拿到了12000元的年终奖。则直接用12000元÷12=1000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由此计算出小王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而如果小王本月工资只有1500元,则先要用12000元减去费用扣除额与工资的差额100元,再除以12等于991.67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小王应该缴的税为〔12000-(1600-1500)〕×10%-25=1165元。

      回避“临界点”可巧节税

      “我多拿了一块钱,怎么竟然要多交两百多块的税?”少数员工在拿年终奖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从数目上看是自己拿得多,可交完税后拿到手的,竟然比奖金总额低于自己的人还要少。如员工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其同事小张年终奖为6000元,按以上算法,小李应缴税款为575.1元,而小张只需要缴纳300元的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比小张还要少274.1元。

      对此,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的税务专家提醒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在年终奖适用工薪所得税率时,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间范围。

      税务专家表示,企业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前,要事先做好筹划,避免出现“多发却少拿”以及不同年终奖税后收入却一样等现象,不仅没起到“奖优”的作用,反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大。他建议可通过先确定实发税后奖金,然后根据公式“倒推”,将其还原成含税收入后再发放年终奖。

      “年薪制”高管尤其要合理筹划

      税务专家提醒,对于高收入人群,合理节税尤为重要。如一些采取年薪制的企业高管,适用税率较高。可通过降低年终奖,将部分奖金并入当月工资,来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例如,某企业高管胡先生月薪1万元,年终奖为25万元。其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是20%,而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是25%,高于工资适用税率。

      按一次性发放年终奖计算,胡先生每月工资收入应纳个税1305元,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61125元。如果将25万元年终奖减少为20万元,将另外5万元分10个月并入当月工资,即有10个月的月薪为1.5万元。则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9625元,另10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305元。这样一来,胡先生可省下高达1万多元的税款。

      税务专家还表示,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这样一来,工薪所得低于新的起征点,并且这个差额可令年终奖适用税率下调一个档次的员工,就可少交税。
  • 国税总局解读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征个税2007年09月06日 星期四 上午 08:26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华社1月31日播发这一消息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对奖金征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公众尚不太理解。为此,记者7日采访了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这一政策作了解读。

    问:为何要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

    答: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方面,由于没有考虑奖金的所属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失公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把奖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发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单位的年度考核,不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只规定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但未限定政策适用的次数,部分单位多次发放奖金,多次适用政策,导致不同单位之间税负的不公平,产生了税收漏洞,使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的政策难以准确落实到位。为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现税收工作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一次性奖金征税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问:哪些收入可作为一次性奖金?是否有时间和次数要求?

    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的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问:现在,社会上对如何按照新办法进行具体计算,尚有歧见。能否详细说明?

    答: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8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8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700元。费用扣除额8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800-7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800-700)]×10%-25,应纳税额为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9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10%-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900-800)×5%-0=5元;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5=1420元。

    之所以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问:按照新办法,纳税人可得到多少实惠?

    答:应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我们仍然举例说明:假如一个人某月取得一次性奖金12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因为当月工资超过了800元,在计算该奖金的应缴税款时,不再扣除费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应纳税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计算,奖金额除以12,其商数为1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款=12000×10%-25=1175元。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税款相差850元。显而易见,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2%的税收负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 不少单位开始给员工发年终奖。对于这笔不菲的收入
  • 你平常都在商场买过东西吧,买完了开个发票,等发资金的时候以发票来顶就可以了。不过发票内容最好是办公用品之类模糊词汇,可以合理报销的。

    要是再不够就拿打车票子、乘车卡发票,要是单位有车的话,你自己也有车的话,加油的票子也可以的。

    要是单位的招待费用不是很高的话,你们平常吃饭时候再搜集点发票也行的。

    再者就是让朋友帮你开点材料办公用品的发票来顶也行的。

    我们单位的补助就是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以打车、长途客车、公交IC卡发票形式来顶的。
  • 你的想法就是正确的,把奖金分摊到每个月计算就省了好多税的。其他方法就比较烦琐了,让大家找点发票以报销形式来发奖金,这样个人公司都有利的。
    捐款的具体操作很麻烦的,建议你捐款不是很大的话,就不要考虑了。
  • 让员工自己交等额发票啊
  • 一、将工资转变为股利红利发放
    对于很多高收入人群来说,如果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往往要用45%的税率档。而如果通过合理的筹划将工资转变为股息红利形式发放,个税税率就只有20%,明显减轻了很多税负。
    二、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模式
    很多人觉得20%的个税税率还是很高,如果想更低地话,那么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个非常值得推荐的个人合理避税的方法。
    通过个独企业,高收入人群的工资转变为个独企业获得的服务收入。个独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缴纳增值税,相关附加税和个税。如果将个独注册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并申请核定征收,那么年收入36-500万之间的个独企业税率只需要0.96%-6.54%。
    此外,个税属于国家和地方的共享税,具体由地税部门征收。很多园区为了招商引资,会给予入驻的企业一定税收返还,高收入人群完全可以通过这些政策进行合理的个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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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奖金时,可以让单位发成购物券或公交卡等,这样就可以合理避税啦。
  • 为了合理避税,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来发放年终奖:1、分摊发放: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中发放,例如,如果员工月薪1万元,年终奖金4万元,按年一次性发放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755,纳税额为9245元。如果按月发放平摊到每个月中,就是3333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年终奖应纳税...

  • 1. 将部分工资以年终奖形式发放,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降低个税。2.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与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工资转为业务往来款项,减少个税。3. 合理使用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补助、通信费等,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免征个税。4. 提高员工福利,适当减少名义工资,增发年终奖,提供宿舍或...

  • 合理避税方法:1、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

  • 作为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化整为零进行合理避税。 比如:李先生和王女士所在单位不同,年底两家单位预计都将拿出人均2万元的资金进行年终奖励,两人当月工资收入都是5000元。李先生的单位化整为零:将2万元分成1.8万元“业绩年终奖”和2000元“先进奖”两笔发放。那么先进奖2000元加工资5000元...

  • 2.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 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的年终奖会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员工,使得员工参与公司分红。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这种方式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比4万元以上年终奖适用的30%的比例税率低很多。当然,股份的形式没现金的形式来得直接,一般人还是偏向于能直接拿到手的钱。3.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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