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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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公司又购进了同类设备,请问是否需要再次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答: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情况,企业购进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已到税务机关备案过了,又购进了同类设备,还是需要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若需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应在取得固定资产后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在决定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时,必须在获得该固定资产后的第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并提交一系列资料,以支持其选择加速折旧的合理性。具体来说,企业应准备以下材料:首先,详细描述固定资产的功能,并...
综上,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按照规定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税务部门已取消关于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这意味着,只要纳税人符合条件,即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时直接享受此优惠政策,无需再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这一改变简化了申报流程,提升了纳税人的便利性。纳税人只需确保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便可以在申...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