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现行政策已经调整为机构所在地的行为,主要是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对电信业、出租动产、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以及网络服务等其他服务业行为明确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第二类是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如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复印等)、文化体育业中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等行为,虽然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但实际上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是相同的,其纳税地点也可以认为是机构所在地;第三类是应税行为无法判定劳务发生地究竟在哪里,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服务业中代理业、旅游业、广告业、出租有形动产等,在征管实际中一般也是根据其机构所在地来确认纳税地点。
  •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单位提供的是服务业应税劳务,纳税地点应在机构所在地。
  • 是在分公司所在地!若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区不同街道的话可以申请同意纳税!
  • 是在分公司所在地!若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区不同街道的话可以申请同意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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