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中级财务会计。。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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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进项票已收到并且已认证抵扣时,在什么情况下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退货、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二、其中的其他应收款项是怎么得出的?为什么?
    其他应收款是应收运输单位的40件货物的全额赔偿款即40件货物的含税金额(1200+204)。因为已与运输单位协商一致,只是暂时还未收到,所有计入“其他应收款”。
    三、转出税额为什么和原材料及甲公司无关?不是货物同样没到?
    转出税额与甲公司无关,因为他们虽然少发了50件货,但他们已答应补足,他们补发出50件货以后,所发货物(2000件)与发票一致。所以,转出的进项税额与甲公司无关。但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原材料有关,你们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运输途中丢失的40件货的进项税额,丢失的40件货就是属于前面提到的“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损失是由运输单位造成的并给予了全额赔偿,你们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你们损失的就是运输途中损耗的10件货的货款300元,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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