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13号文件现在还有效吗

财税〔2001〕113号文件现在还有效吗
  • 财税[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3号文件精神:1、批发和零售化肥免征增值税;2、生产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

  •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财税[2001]113号文件。其中免税包括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不知道这可里面有没有...

  •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财税〔2001〕113号 条款失效。第一条第3项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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