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88号 文是否已经作废

财税〔2010〕88号 文是否已经作废

  • 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依据以上信息,此文已经过期,但是没有作废。
  •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依据以上信息,此文已经过期,但是没有作废。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

  • 为了落实上述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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