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购买的发票未使用完,该怎么注销

营改增之前购买的发票未使用完,该怎么注销
  •   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单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国税、地税机关应该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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