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对注册会计师会产生哪些影响

科技进步对注册会计师会产生哪些影响
  • 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一)独立审计的自愿性需求不足
    在我国,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而不是政府以外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但是,政府部门对财务报表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要低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需要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出决策,风险和收益由自己承担;政府部门作为非人格主体,其决策的风险和收益最终转嫁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其对审计质量的关注是间接的和派生的,是建立在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审计质量关注的基础之上,关注审计质量缺乏内在动力,而只是将审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因此,以政府部门作为主要需求者的审计市场缺乏对审计质量的高度关注。而对审计部门来说,会计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审计人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如果坚持正义,保持其公正的态度,抵御客户的压力而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很可能会因为客户改聘他人或更换会计事务所,从而使其会计事务所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审计部门为了获得生存空间,甚至不惜通过向某些业务单位支付介绍费、回扣等手段来取得业务,这就很难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在直接审计委托模式下,包括企业所有者、注册会计师和经营者三方。企业所有者是委托人,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经营者是被审计人,三者身份明确,形成相互制衡的审计关系。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从而保证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随着股份制的缉场光渡叱盗癸醛含互高度发展,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审计采取直接委托模式已经不现实,间接审计委托模式成为股份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现有股权结构中,大股东“一股独大”但却“虚设”,财产所有者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处于缺位状态而无法做现实的审计委托人。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权大多由集团公司高层掌握,并成了真正的审计代理委托人,审计业务合同经常在管理当局和审计师之间签定,股东通过代理权投票或干脆放弃投票权,将雇佣、聘任注册会计师以及支付审计师薪酬的决策权交给了管理当局。这一现实使得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审计委托关系扭曲为注册会计师接受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对经营者进行审计。审计代理委托人可以通过选聘和审计付费来对注册会计师施压,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遭到破坏。
    (三)非审计业务的开展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企业提供代理纳税申报、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从而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而且,非审计服务的质量,一般要用客户的经营成果来衡量,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站在客户一边。安然事件之前,安达信为安然公司提供服务的年收入为5200万美元,其中审计服务收入为2500万美元,管理咨询及其他服务费用为2700万美元,非审计业务的收入超过审计业务的收入。更有甚者安然公司有不少高级职员是原安达信的雇员,甚至连首席财务主管、首席会计主管和发展部副总经理也是从安达信聘用的。安然与安达信的“完美结合”使他们俨然成为经济利益共同体。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渐行渐近。这样,审计独立性就更难保证了。
    (四)审计市场竞争的激烈
    在审计市场中,本应由审计师之间的竞争演变为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由于审计市场总量有限,划分不均衡,导致市场竞争激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确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事务所。载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4403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只有71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这些中小事务所往往违反市场规则,支付佣金,杀价竞争,低价揽客。有的甚至为了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置客户的信用度不顾,冒险承揽业务。据2002年在深圳、河南、北京开展的一份相关的问卷调查可知,在被调查的审计人员中约有72%的人员能完成绝大部分审计程序,只有19%的审计人员能一丝不苟地完成所有的审计程序。特别是某些客户从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出发,常常选择诚信不高的事务所为其服务或对原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以种种理由进行变更威胁,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市场的无序竞争导致了在注册会计师界形成了一种怪圈:规范执业寻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规范执业找死——被吊销执业资格。
  •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既有外部环境因素又有业界自身因素。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企业尚未完全达到规范化运作.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健全。另外.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时间不长.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也有待加强.这也是造成目前诉讼增加的原因之一。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外部环境因素
      以上市公司为例.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形成的.某些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表面看.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均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从实践上看.由于股权的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再者.就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公众和法律界的关系来说.也存在一些对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利的因素。其一是社会公众的期望偏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受到损失的社会公众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被告推上法庭.使注册会计师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诉讼之中。其二是会计界和法律界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我们知道.审计人员只能保证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与公允。而不能保证会计报告的绝对正确。但对于这一点.法律界与职业界却难以达成一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依据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理。按过错责任归责。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审计人员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业内部因素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不长。各事务所虽然与原挂靠单位脱钩.但有些事务所还没有完全从旧体制下转变过来.与原挂靠单位之间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造成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对审计风险的考虑不够.为事务所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另外.目前某些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素质也达不到要求。事务所里的一些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多由。授予”而来.虽然实践经验丰富。但由于平时审计业务繁忙。业务学习及培训不上.对许多新的规章制度了解不够.执业时难免受到一定影响。而很多年轻人.甚至在校读书期间就获取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到事务所以后没有实际缺少应有的培训和锻炼.只按事务所已设计的审计程序和模式。照猫画虎”。注册会计师观念上的误区也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因素。首先.注册会计师坚持的合法性概念与司法界和社会公众不同.注册会计师强调的是过程.即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而司法界和社会公众强调的是结果。即审计人员是否有过错.若注册会计师无视这种“期望差距”.一旦被诉很难抗辩;其次.简单地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并非为发现舞弊所设计,于是只关注错报和漏报事项。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对策
      正如以上所述,由于主客观因素,注册会计师作为一名“警察”,不可避免地会被引入是非旋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避免法律诉讼应掌握的具体对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于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事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提起的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选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
      (三)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审懊选择被审计单位
      中外注册会计师法律案例告诉我们.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它们设定的圈套;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尤为注意。周转不灵或面Ilfti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总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
      (五)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旌.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六)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同本所的律师或外聘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随着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迅速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其意义就显得愈加重大。
  • 基层影响大,高端则不会,有些智能替代不了人工,沟通还得是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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